为了加强集镇环境卫生管理,营造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,根据国务院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和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》,结合我乡实际,现就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:
一、集镇建筑物、设施以及树木上,不准乱涂、乱画、乱刻、乱挂,不准随意张贴布告、墙报、标语、电影海报等宣传品,在集镇设置标语牌、招牌、灯箱、霓虹灯等,应做到内容健康、外型美观,定期维修,保持整洁。违者,每次处以 100-200元罚款。
二、集镇主干道和供车辆、行人过往的主要通道,不准摆摊设点和占道经营。固定售货摊不得出摊经营, 在主干道和主要通道以外的街道、路旁设置商亭、摊棚、货架的 、必须经乡政府集镇管理办公室(联系方式:冯军 13227234648)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违者,每次处以 100-300元罚款。
三、凡临街立面的单位、居民、门店都负有管理好门前人行道、非机动车道、花草树木的义务,严禁晒物、凉衣、堆放杂物、竖立广告牌,严禁损坏花草树木、公共设施违者,除赔偿损失外,每次处以当事人和门前责任人 50-200元罚款。
四、在集镇范围内运行停靠的交通运输工具,应当保持整洁,严禁乱行、乱停、乱靠、违者,每次处以 50-200元罚款。
五、对集镇主要街道推行垃圾袋装化,凡集镇临街立面单位、居民、门店和摊点经营者必须自备垃圾袋,并放置各自门前,由居民和经营者在每日早上 6: 00-8: 00和晚上 6: 00-8: 00将垃圾投入流动收集板车内。严禁在此时间外和除垃圾池外的任何地点倾倒垃圾,违者,每次处以 50-200元罚款。
六、严禁挤占人行道、车道开设早点、靠背摊,严禁红白喜事在临街燃放鞭炮,严禁向集镇内渠道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染物,严禁在主街道从事木材加工、汽车维修等有损市容的经营,违者,每项每次处以 100-500元罚款。
七、集镇内建筑工程(包括土方工程)施工前,必须与乡政府集镇管理办公室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,交纳集镇道路环境卫生保证金,严禁施工车辆沿途撒落砂、石、灰、土,违者,除责令其清扫干净外,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 50元处以罚款。
八、在街道两旁人行道、路面从事公共设施安装、维修的单位及个人,应在施工完工后,立即组织人员清理施工场所污染物,凡完工后未及时清理的,处以 200元以上罚款。
九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、工业垃圾和有毒、有害废弃物倒入集镇垃圾池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、改变环卫设施位置,更不得损毁环卫设施,违者,除责令其修复外,处以 500元以上罚款。
十、对违反本规定的,由乡政府集镇环境卫生管理的专班进行处理。对阻挠、侮辱、殴打执行公务人员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罚,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公告自 2008年 5月 1日起施行,特此公告。
大坪乡人民政府
二 00八年四月二十日